(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汤新新与陈李香、周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新新,陈李香,周昌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汤新新。委托代理人:饶大永,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被告:陈李香,现下落不明。被告:周昌根,现下落不明。原告汤新新为与被告陈李香、周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汤新新的委托代理人饶大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李香、周昌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汤新新起诉称:被告陈李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1月27日、2月16日、2月23日、2月28日、6月11日五次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3万元、2万元、5万元及10万元,共计23万元。上述借款,被告陈李香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五份。之后,原告因生活所需持续向被告催讨,均无果。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请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汤新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表二份,以证明二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五份,以证明被告陈李香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李香、周昌根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陈李香、周昌根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及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外,其余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原告与被告陈李香在上述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陈李香尚欠原告汤新新借款2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李香偿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率,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及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未到庭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汤新新借款2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2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汤新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65元,由陈李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65元(具体金额由温���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