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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王媛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王媛娣,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大海,行长。被执行人王媛娣,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飞,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媛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84号公证书,于2014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媛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媛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王媛娣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可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世平审 判 员  张少杰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