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德力西与李家窑煤业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公路9399号。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宝贵,上海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小京庄乡李家窑村。法定代表人郑延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山西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2014)左商初字第59号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给付10万元,在约定的时间内只给付第一笔10万元,剩余部分没有按协议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0563.6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二、如银行无存款,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学刚执行员  李世斌执行员  高永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先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