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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晏贤凤与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贤凤,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晏贤凤,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58-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