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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成春民,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张丽华,成春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6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行长,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被告张丽华,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1幢11-2#,身份证号码232623197410010521。被告成春民,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28号4幢1单元2-1号,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02284933。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诉成春民、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毛 喻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