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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秦玲玲与被告王军、崔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玲玲,王军,崔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秦玲玲,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军,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延安市人,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崔山,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玲玲诉被告王军、崔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秦玲玲承担862.5元。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