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潘敏与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敏,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潘敏,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铜陵中能通信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盛友国际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康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潘敏与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