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广场东街东侧。负责人:程松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张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明,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负责人:勒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该公司职员。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承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