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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汉华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汉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9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汉华,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8710518862。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汉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汉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胡汉华不服,以“不具有伤害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童 琨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