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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52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某某,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