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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玲姗与刘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姗,刘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李玲姗。被申请人刘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玲姗与被申请人刘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李明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价值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禹驾驶、李明名下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或者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秀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