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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唐顺与杨京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杨京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唐顺。被执行人:杨京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645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