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唐顺与杨京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杨京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唐顺。被执行人:杨京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645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