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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9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金毅、项邱萍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金毅,项邱萍,项发珍,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977-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毅。被执行人:项邱萍。被执行人:项发珍。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代表人:金毅,该厂投资人。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毅、项邱萍、项发珍、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毅偿还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84286.92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6000元、担保手续费8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382元、公告费400元;被执行人项邱萍、项发珍、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对其中代偿款784286.92元及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中的11942元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毅、项邱萍、项发珍、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毅与项邱萍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苑社区复元西路69号房屋,但一时难以处理;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项发珍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小区7幢3单元101室房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项发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项发珍按期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即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万元,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项发珍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金毅、项邱萍、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2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毅、项邱萍、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9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