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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684号原告杜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晓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