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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成都新铁道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铁道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成都新铁道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明,总经理。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胜利。原告成都新铁道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新铁道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铁道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铁道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成都新铁道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树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