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居正祥与扬州市水云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正祥,扬州市水云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居正祥。被告扬州市水云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黄金坝北路瘦西湖新苑203幢。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居正祥与被告被告扬州市水云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居正祥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居正祥负担。(已交)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正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