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50.00元,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