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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武奎英诉被告郭俊海、万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96号原告:武奎英,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郭俊海,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林章县。被告:万秀梅,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原告武奎英诉被告郭俊海、万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利学审 判 员  毛永铁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