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位连山与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连山,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终字第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位连山,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项城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玉栋,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辉,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位连山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位连山以被上诉人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按法律规定向上诉人公开了相关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位连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位连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位连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