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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林建生与陆生、江苏和成功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生,陆生,江苏和成功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林建生。委托代理人冯志雄,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生。被执行人江苏和成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梅泾村无锡西铁金属材料市场301室。法定代表人陆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建生与被执行人陆生、江苏和成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法民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陆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建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成公司对陆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垫付诉讼费用42710元。因陆生、和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林建生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生、和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陆生、和成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陆生、和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得陆生、和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陆生、和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陆生、和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陆生、和成公司无对外投资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到陆生、和成公司经常居住地、经营地查找,但未查得下落。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林建生意见,林建生申请将陆生、和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申请对和成公司进行审计执行。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04271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2827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林建生通报后,林建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陆生、和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陆生、和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建生亦不能提供陆生、和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民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陆生、和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建生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陆生、和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闵仕君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