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冯柳好与广州市规划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319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柳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319号原告:冯柳好,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35楼)。法定代表人:王芃,职务:厅长。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法定代表人:徐咏虹,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唐喆,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晓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柳好不服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粤建复决[2015]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粤高法发[2011]59号《关于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以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外派机关(机构)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及省直属厅(局)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因本案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粤建复决[2015]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对其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徐 星人民陪审员 云 立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