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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行非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熊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行非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法定代表人:余仕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莉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房产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熊梅。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熊梅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经开房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房管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作出武经开房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未提交有效送达的证明材料,且未催告被申请人熊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房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