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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吴慧六,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