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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与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1)里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9397万元,未执行标的为35.939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