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催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偃师市山丰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23号申请人偃师市山丰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任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武江、常战峰。申报人傅式林(瑞安市金林五金经营部)。委托代理人:杨超锋。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10005121833248)向本院偃师市山丰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傅式林(瑞安市金林五金经营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山丰机械厂承担。审判长 :刘定宣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