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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与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363号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和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明,江西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勇琴,系该公司法人。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塑胶片,合计金额25433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70000元,现尚欠原告合计184330元货款,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了1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约定该税款6000元由被告承担,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付。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4330元和税款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5月11日,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塑胶片,共计货款254280元,且每次购买材料都由被告工作人员方立水、周兴伟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5月15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共计70000元,故尚欠原告货款184280元。原告经催要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9日、4月29日分别给被告出具面额为61410元及58590元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以上事实,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限公司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被告公司基本信息1份、销货清单6份、机打短信记录、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1份、调查笔录2份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当庭提供的六份《销货清单》、《短信》、《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凭证》等书面证据及庭审笔录,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在销货单上签字确认,并给付了原告7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84280元。故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付清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税费6000元的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此进行了约定,而原告在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含了国家规定的税额,再要求被告支付税费,于法无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其对本案诉争抗辩权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84280元。二、驳回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107元,由原告江西天行健塑胶有限公司承担131元,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承担39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平审判员 谢允信审判员 汪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