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行非审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无为县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为县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非审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3002341-5。法定代表人:朱庆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无为县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程家胜。申请人执行人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城管(规划)罚决[2014]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爱华审判员 戴恒安审判员 赵佳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静文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