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侠与张闻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侠,张闻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749号原告:王侠。被告:张闻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侠与被告张闻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侠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侠负担。审 判 长  陆珏澔审 判 员  卑英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