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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戴启帏与袁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袁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戴某某,女,199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理人黎卫争,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嫒,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袁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