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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安明申请执行谢泽君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赵安明,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谢泽君,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古佳乡。本院在执行(2014)荣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赵安明诉被告赵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谢泽君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