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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8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2015年3月13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哲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经辜某某(另处)介绍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并约定了交易的地点、数量、金额。被告人魏某某与辜某某二人来到李某某、彭某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公交枢纽站旁一无名小旅馆13-16号房的附5号房间,魏某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约重0.2克)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李某某后,四人在该房间玩耍并互留电话号码。尔后被告人魏某某通过辜某某收到李某某支付的购毒款300元。2015年3月11日16时许,李某某给被告人魏某某打电话求购300元的“套餐”(约0.2克冰毒、一颗麻古),魏某某应允。魏某某按照电话约定携带毒品前往李某某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万达广场附近的一无名小旅馆16-9房间,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购毒款200元,赊欠100元。2015年3月11日16时30分许,彭某给被告人魏某某打电话求购300元的“套餐”(约0.2克冰毒、一颗麻古),并要求魏某某送货,彭某支付往返“打的”费,魏某某应允。魏某某按照电话约定携带毒品“打的”前往彭某租住的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街道办事处对面荣盛大厦6楼某小旅馆房间,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彭某,彭某支付180元,赊欠毒资和车费200元。2015年3月13日晚上,陈某(另处)邀约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另处)乘坐其驾驶的轿车前往石柱县。三人到达石柱县后入住南宾镇和平宾馆205房间,并将车停放在宾馆附近。石柱县公安机关接到情报后在该宾馆房间将涉嫌吸毒的魏某某等三人查获,并从魏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85克;次日魏某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石柱县拘留所自行坦白了前述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尿液检测记录及照片,办案说明等书证;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人李某某、彭某、陈某的证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某另被查获甲基苯丙胺3.03克,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魏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自行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没收涉案毒品;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