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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相凤与天津市瑞颐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相凤,天津市瑞颐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575号原告贾相凤,无职业。被告天津市瑞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泰新村东区4-301。法定代表人陈为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利红,天津市瑞颐酒店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相凤诉被告天津市瑞颐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相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相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相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雨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