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