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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玲花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四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花,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李玲花。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利,系该村村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新民,系该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玲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四组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是以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天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存着。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天王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壹仟叁佰元(小写13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北京银行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支行X之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