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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贺善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明、仝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善民,王金明,仝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13号申请人贺善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仝会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善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明、仝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金明、仝会芹名下财产1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