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案外人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异字第2-1号案外人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利平。被执行人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利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利平与被执行人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异议人对被执行人不负有到期债务,请求依法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备煤带式输送机补充协议》约定,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款1517.692万元,另应支付289.9814万元,但至今未支付。故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毋小根审判员 程志猛审判员 胡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