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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安义县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安义县人,住高安市(系张某某之妻)。被告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英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黄某某、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黄某某、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