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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天涛与冀宝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涛,冀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曹天涛,无业。被执行人冀宝鑫,十堰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职工。曹天涛与冀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冀宝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冀宝鑫40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