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房产公司诉被告代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097号原告:宜宾市房产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十八间**号。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被告:代素华,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房产公司诉被告代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市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代素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房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房产公司撤回对被告代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宜宾市房产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璐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