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如田与汶上县柳杭建筑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田,汶上县柳杭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李如田,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汶上县柳杭建筑公司,驻所地汶上县汶上镇柳杭村,组织机构代码:16632791-9。法定代表人崔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田与被告汶上县柳杭建筑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李如田承担。审判员  刘兆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双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