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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阮林波、王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阮林波,王爱,付华平,刘海平,武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诉讼代表人:毛炳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晓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羚。被告:阮林波。被告:王爱女。被告:付华平。被告:刘海平。被告:武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告阮林波、王爱女、付华平、刘海平、武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