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40000元,下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靖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