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韦玉艳与蓝冠耘、蓝玉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艳,蓝冠耘,蓝玉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韦玉艳。委托代理人樊恒德,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冠耘。被告蓝玉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玉艳诉被告蓝冠耘、蓝玉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玉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玉艳以涉案合同的效力已由法院另案判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玉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玉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