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安徽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鹏达建设安徽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63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孙测富,公司董事长。被告:鹏达建设安徽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宏。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关财产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关财产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