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小玉与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玉,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92-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玉。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曾跃林,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账户20×××66的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全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俞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