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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余某甲,张某某,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余某甲。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余某乙。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甲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向余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当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执行费350元。2015年2月3日,余某甲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20275元,执行费350元。胡某某领取了执行款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0275元。对未履行的执行款10000元,张某某、余某乙为余某甲提供担保,保证于同年2月8日前履行完毕。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5年8月7日、11日本院分别划拨了余某乙的银行存款5157元、张某某的银行存款4843元。胡某某领取了执行款1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