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潘先国,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故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昌晏代理审判员 廖秋实人民陪审员 何卓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