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潘先国,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故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昌晏代理审判员  廖秋实人民陪审员  何卓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