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井阳与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魏青山、郑凤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阳,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魏青山,郑凤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松民初字第5783号原告李井阳,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杜立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轩,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路南乡镇企业局*楼。被告魏青山,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郑凤杰,男,5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井阳诉被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魏青山、郑凤杰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2日10时20分开庭,原告李井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井阳负担。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