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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8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74-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沈卫根。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被执行人:沈卫根。被执行人:胡大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洪玉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卫根、胡大芳、洪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卫根、胡大芳、洪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卫根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