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华、李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华,李玉香,王金民,孙付文,王海斌,王树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97号申请人执行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玉华,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李玉香,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王金民,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孙付文,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王海斌,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王树旗,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玉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